Article 34

In force

前期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