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