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和专门用于制造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以及半成品,处以假冒商品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