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