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并进行应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