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实施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的;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要求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