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履行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