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执行经批准的汛期水情调度方案。

大中型水库(不含石梁河水库)汛期水情调度方案由所在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拟定,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实施调度。小型水库汛期水情调度方案,由设区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省水情调度方案制定和实施调度,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和泄洪流量,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预报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并将泄洪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及时向库区及下游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