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投入使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