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氛围。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