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含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和维护保养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相关规定确定。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下列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电梯;
(二)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
(三)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