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为重点,协同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