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主要安全性能,或者停用一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