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定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中小企业;
(三)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
(四)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六)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办理;
(八)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九)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十)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