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因配合城市规划、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市政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或者财产被征收、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