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稳健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业务规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模式,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共享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