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