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网络化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