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应急防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需要,严格执行禁止聚集、减少外出、居家医学观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护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并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个人应当加强健康管理,养成勤洗手、勤开窗、分餐、使用公筷公勺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