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下列防控措施:

(一)组织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开展群防群治;

(二)按照要求做好居(村)民的信息告知、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

(三)开展单位、居民小区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排查;

(四)实施环境卫生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清洁、消毒;

(五)协助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居家医学观察,为居(村)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

(七)组织对无人照料的儿童、孤寡和失能老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予以临时生活照料。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