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追踪、确定、管控、消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源;
(二)确定定点医疗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
(三)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开放或者人群聚集的活动;
(五)结合本辖区实际,实行停工、停业、停学;
(六)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控指引;
(七)对特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前款应急措施,须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依法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