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