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砂)、石、土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并对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备案、登记、统计、核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