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在勘查区块范围内尚未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需要进一步实施勘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