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