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逐件登记、入账、整理分类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账、物应当分别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定期对文物进行账目清点,抽样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