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隐匿、损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哄抢、隐匿、损毁文物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