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除经依法批准的治理工程、河口清淤以及港池、航道、锚地疏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违反规定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