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内放牧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头)牲畜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