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理,落实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