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