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开展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开展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馆藏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