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赶赴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