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