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减少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