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