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机制,提升数据质量。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非公共数据治理机制,建设非公共数据标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