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经营者不得用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条例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