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