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限期封井;逾期不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井;逾期不封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