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洄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未纳入省水功能区划的水体,可以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设区的市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