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