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一)借助免费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组织讲座、现场体验、公益活动等名义和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二)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三)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四)在提供婚纱摄影、海鲜餐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服务中,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五)在提供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娱乐服务中,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