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