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移交后自动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