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

一年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达到一半;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

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泄露业主信息;

虚构、篡改、隐匿、销毁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拒绝、拖延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