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