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供水设施运行时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事故对居民生活用水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属人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