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