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接收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